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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本院新闻
 

关于调整我院老人生活照顾费用标准的通知


发表日期: 2009-12-11

 

目前我院护理区老人的生活护理费统一为450元/月,但考虑到所居住老人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差别比较大,统一收费450元/月有不合理之处。按照广州市物价局《关于规范我市托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》(穗价〔2005〕191号)规定,护理区介护老人的护理费指导价为586元/月;自理区介助老人指导价为390元/月。据此,我院对老人的生活护理费用做适当调整,调整后自理区和护理区均按两个护理级别收费。另外,凡有陪人护理的老人其护理费均按所在区的最低级别收费标准收取,其他老人按其实际生活自理能力分级标准收取。具体调整如下:
部 门 旧收费标准 新收费标准 政府指导价
自理区 特级护理:285元/月 无
一级护理:255元/月 一级护理:380元/月 390元/月
二级护理:195元/月 二级护理:230元/月 234元/月
护理区 无分级:450元/月 一级护理:580元/月 586元/月
二级护理:450元/月
以上规定自2010年1月起开始执行。
特此通知
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○○九年十一月十六日

 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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